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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科技金融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发布日期:2017-11-2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将创新列为新发展理念之首,要求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求“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创新型国家建设成功与否关系到本世纪中叶我国能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意味着我国科技创新要持续获得重大突破,站在世界的先进水平上。这既需要国家开展顶层设计和深入推进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科学技术重大攻关;同时还必须建立在国家整体创新力量壮大和广泛的创新活动基础之上。毋庸置疑,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金融给予针对性的、持续的、有力的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是必由之路。

  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辅相成

  科技金融是金融业的一种业态,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交汇融合的产物,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和创新性安排。科技金融是向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机构等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组成的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历史上,每一次产业革命的出现都离不开金融制度的创新、保障和支持。否则科技创新的成果只能存在于实验室而无法形成产业,更无从形成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产业革命。第一次产业革命,英国的纺织技术获得了股份制和银行制度的支持。第二次产业革命,英国和美国的蒸汽机发明和铁路系统建设,资本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第三次产业革命,美国钢铁和电力的科技创新得到了信托和保险等金融创新的支撑。第四次产业革命,美国汽车和石油行业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创新,获得了资本市场国际化和规模化的有力支持。第五次产业革命,美国信息和远程通讯技术创新,硅谷的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给予的支持功不可没。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同样需要金融创新持续给予有力支持。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当代金融创新反过来需要科技创新为之赋能。近年来,金融科技迅速崛起。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的高度融合,是科技创新为金融创新赋能的最新体现。科技金融以金融服务的创新作用于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金融业作为参与主体,落脚点在金融。而金融科技则不同,落脚点是科技,目标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参与主体为以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技术驱动型企业。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将为科技金融插上新的翅膀。

  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高度融合是科技金融功能发展和完善的关键。这种融合一方面需要金融制度安排和工具持续进行针对性的创新,以支持科技创新过程;另一方面,要高度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于金融创新的支持作用,有意识地将科技创新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物化手段和依托空间。

  商业银行是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主体

  从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融资行为来看,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融资普遍是个难题。因为无论从产品市场前景和现金流量,还是从抵押资产和信用担保等方面看,处在初创期和成长期前期的科技创新企业都处于明显劣势。这一阶段企业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天使投资和私募投资、留存收益以及科技贷款等。鉴于银行业迄今为止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构成部分,其提供的融资占金融存量的80%以上,2016年末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11.78万亿元。如果银行业能明显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我国的科技创新必将获得强有力的金融推动。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科技金融业务受到一系列掣肘,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在业务流程方面长期受传统方式影响,面向科技企业的专业审批权限和服务方式与客户实际需要之间有不小的距离。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科技支行逐步建立,形成一定的气候;但在种种因素影响下,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职能却有所削弱。从行业整体看,金融与相关科技企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明显欠缺,导致针对性的产品创新不足且使用效率偏低。尤为重要的是,银行从事科技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机制不匹配。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投放信贷面临较大的风险,但其有限的利息收入却难以覆盖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科技型企业信贷具有明显的高风险低收益特征。

  作为针对性的应对举措,商业银行对科技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经过长期推动,于2016年4月开始试点。本次试点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设立子公司,选择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适当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要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同时提供包括结算、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和系统化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实行专业的信贷管理,实行单独的信贷流程、定价机制以及贷前、贷中和贷后的专业信贷管理制度,尤其是要构建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的信贷文化机制。

  首批开展试点的机构共有10家银行,试点框架下的投资联动要求以“银行+子公司”的模式进行,且投资项目需自有资金,可被定义为内部投贷联动。而目前试点范围外的银行参与较多的,则是广义上的投贷联动。主要包括“银行+VC/PE”、“银行+其他机构”等模式,可以被归类为外部投贷联动。事实上,所谓的外部投贷联动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就已经存在,但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当前需要在内部投贷联动上实现突破,更好地发挥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迄今为止,除个别银行机构已开展内部投贷联动外,其余大部分试点机构均未正式开展此项业务。而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试点银行相关业务探索已经基本完成,商业模式初步形成,试点工作可以全面展开。

  尽管“银行+子公司”的内部联动模式有助于克服银行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时风险收益不对称的缺陷,但内部联动的开展仍需要在银行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管方面解决相关问题。虽然投和贷同在一家银行,但两者因业务特点、风险理念和考核机制不同,内部利益很可能得不到平衡,内部投贷联动仍有可能举步维艰。这就需要银行内部在明确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形成有效协调机制,捆绑投和贷的考核,综合平衡风险和收益,调动好两方面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投贷联动的优势。在投贷联动业务实施中,风险权重是关注焦点。按规定,试点机构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最终在集团层面并表管理,但尚未明确投资子公司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如果银行持有股权的风险权重过高会明显抬高投资成本,打击银行从事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应该从科技金融的初衷出发,结合这类业务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合理设置风险权重。

  要使金融更加有力地支持科技创新,除了深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外,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创新也是关键因素。鉴于科创企业的风险特点,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贷款质量和容忍度,将科创企业贷款质量的管控目标置于全行总体安排之内。针对性地适度降低科创企业融资门槛,以夯实客户基础,获取综合汇报。根据科创企业特点设计贷款流程、产品和模式。建立专门用于评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的风险评估模型,优化内部操作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创新还款来源,设计专属的风险收益机制,形成新的盈利模式。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加大力度培育科创型企业金融业务人才。

  政府在科技金融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创新型国家科技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看,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提供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型企业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扶持风险企业,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和活跃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科技企业海外上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培育“科技园金融”模式。美国、德国、日本和以色列等创新型国家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的实践,对于推动本国科技金融发展从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出发,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未来我国各级政府有必要发挥好四方面作用。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研究实施对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研究探索设立专门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直接对企业提供融资,促进信用担保以及作为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等。二是发挥好资金引导作用。探索培育政府引导基金,支持风投企业发展,活跃风险投资市场;促进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社会公众资本相互结合,加大力度投入科技创新领域。三是通过政府介入建立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政府发挥好风险缓释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和政策,形成有良好模式和覆盖面的担保体系。规范与监管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为担保机构增信和分担风险。可以参考“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担保体系,即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多元化融资为主构成资金来源基础,形成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三大支柱。稳步推进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扩大科技保险范围和产品创新。

  (作者为本报专家委员会成员、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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